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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违规的。房子已经全部卖出去了,就该对土地大证(开发商手里的,也就是开发商最初取得土地的土地产权证)进行分户。登记的程序是,先将所卖出去...
关键问题是如果银行跟开发商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则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就是特定物之债。而你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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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些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返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屋的事实。
1、是违规的。房子已经全部卖出去了,就该对土地大证(开发商手里的,也就是开发商最初取得土地的土地产权证)进行分户。登记的程序是,先将所卖出去的房产大证进行分户,(在当地房管处办理,分户时需要土地大证)分下来之后在根据分户下的房产证和土地大证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证分户。 2、土地抵押登记法上明确规定土地是不能进行重复抵押的(我不知道你说的二次抵押是否指的就是这个)重复抵押是指:在宗地面积已经全部设定抵押,并抵押给某个银行的提前下,再次抵押给其它银行。这样是不允许的。即一宗地不能重复抵押。 3、土地抵押登记的审批和办理机构是当地国土部门,不是银行,不存在中国银行审批的说法,中行最多是对贷款方(当地贷款银行)进行资质的审核,找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借款最保险。 4、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必须有土地证作为申请材料之一(其他准备材料办理部门有清单) 抵押的问题猫腻多,建议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候一定要让开发商出具土地证原件(大证)眼见为实。
房子如果被开发商拿去抵押你们可以起诉,如果你买的是正规商品房,上面有房产证办理期限,期限过后有赔偿金额,不过一般很少,所谓抵押,就是他拿你们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和你把自己房子拿银行贷款是一样的道理,只不过他拿的是你们的而已,一般这个抵押都是拿没有分成小产权的房产证去抵押,如果拖的很久,你们可以集体到当地政府或者街道办要求解决.上诉时间久,开发商不介意陪你那点钱,你们的赔偿和他贷款修房子卖房赚的比简直是小菜一碟,直接找政府,别怕把事情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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