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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权利

2021-11-11
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如下:(1)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符合起诉条件的,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起诉人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向起诉人提起反诉。(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亲自提起诉讼,或者可以亲自提起诉讼,但需要他人法律帮助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4)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5)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6)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向对方提问,参与法庭辩论,最终陈述等。(7)调解和自我和解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结束诉讼。原告也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和解。(8)上诉权。除法律规定的不能上诉的裁判外,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间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其劳动权益。(9)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于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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