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乡镇为单位结合被征地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土地区位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综合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应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补偿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涉及对相关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除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外,须报区政府备案。二、征收集体土地同时涉及征收农民住房的,要妥善解决好被征收房屋农民居住问题,保障其居住条件。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划拨供应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区政府和特定区域建设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相关工作。三、对被征收土地农民进行房屋安置后,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收并处置,其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安置费用。村庄外缘闭合圈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四、安置住房户型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各区政府可根据被安置农民意愿适当调整。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只能选择60平方米户型。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可由被安置人按建设成本价格购买,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安置人。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的,由被安置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五、被安置人是现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积加算给其直系亲属,本人退伍返乡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本人退伍返乡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被安置人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经本人同意,安置住房可以由其直系亲属代管;本人不同意或无直系亲属的,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代管人将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六、下列人员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房屋安置。(一)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已毕业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未就业且长期生活居住在本村的。(二)因工作等原因现已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父母(本人未婚)为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在被征收房屋长期居住,并由县级以上房管(改)部门和所在单位均出具无住房证明的。(三)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在该村有合法住房并长期生活居住,且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待业、失业的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及房管部门出具无住房证明的。七、对有合法收养手续且在被征收土地村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对没有合法收养手续而在本村有户口的被收养人,按《办法》规定给予房屋安置。八、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领取结婚登记证但户口尚未迁入本村的人员,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凭户口迁入手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未领取结婚登记证而以结婚为由将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范围的,不予补偿安置;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离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不予补偿安置。九、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有房屋且具备合法手续的,按《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现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本村村民,没有就业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承包地和合法房屋手续的,可按《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十、被征收房屋涉及产权或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并根据其协商结果进行补偿安置。在搬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的,由所在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在被搬迁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确认并拆除后,将安置房屋和补偿费交由村委会代管。纠纷解决后,村委会将代管的安置房屋和补偿费移交给确定的房屋产权人或债权人。十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财政部门或市、区政府确定的单位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选址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由用地单位支付。十二、在中心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1〕15号)等规定执行。在征地这一问题上,每个地区都有其相应的补偿安置办法。而济南省自然也不会少,为了补偿给被征地人带来的损失,以及安抚他们的心情,补偿是少不了的,并且制定了济南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如果大家有需求,可以参考小编整理的文章进行了解,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9人已浏览
363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8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