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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涉及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的,不用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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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可以辞职的,对于试用期辞职的,原先的工资、福利应当如期发放,如果不发放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试用期时间没有最短的规定,只有最长的规定,试用期时间最长是六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试用期走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就违法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果试用期还未实际履行的,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避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付诸实践,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如果该违法试用期的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应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要看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属于的需要支付违约金,不属于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按现行的规定,试用期内辞职不用承担违约金的。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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