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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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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认定工伤并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后,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如何追偿,实践中有争议。笔者分析认为,其中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时,受伤职工获得赔偿的赔偿模式问题。笔者认为,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目前,一些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或意见中,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采取补充赔偿模式。为更好保护受伤职工权益,便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建立“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赔偿模式,即对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包括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时,如果劳动者先行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在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根据你的陈述,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行政法律关系,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两者发生竞合时,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侵权责任人享有代位求偿权,所以你单位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就同一件事无需重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对同一事件重复承担两次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以上
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鉴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在一年内自己到劳动部门申请。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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