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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避免: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劳动调解委员会回避的情形:(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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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避免的情形: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平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人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组成。
劳动者因为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实行仲裁管辖,受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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