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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
关于改签劳动合同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1、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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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 3、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无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充分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有时不可能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合同的问题;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可能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平衡,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当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法律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文本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在合同期内一般变更工作岗位需要员工同意,公司无权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但你所讲的情况有点特殊,公司可以向员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否则一般情况下,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合同期内与员工协商解除,需要支付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属于违反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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