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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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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但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十五日内报出体检结果。(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职工健康检查是不违纪的。1.根据劳动法中劳动保护条款规定:针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每年安排一次职业病岗位安全体检。针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离职人员,员工离职应当做职业健康体检。2.对于用人单位不涉及危害岗位的,国家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是否需要检查,只是用人单位一般有要求,在员工入职时,需要提交健康体检报告,这是合法的。3.另有些用人单位是一种福利形式,给劳动者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自愿参加的。4.单位这种健康检查一方面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安全,也避免在工作岗位中不符合岗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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