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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但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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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书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有活动性肺结核,需要肺部影像学检查。一般来说,胸部正侧片检查。2、是否有肠道传染病,如伤寒、霍乱、副伤寒等。此时,通常需要大便培养。大便培养时,我们必须注意大便。许多人在做健康证书时经常收集大便,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此外,在办理健康证书时,应检查肝功能,通常是谷丙转氨酶。如果谷丙转氨酶增加两倍以上,应同时检查乙肝五项、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以消除病毒性肝炎。此外,健康证书检查了一些内科和外科项目。
健康证检查项目:常规内外科体格检查;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痢疾、伤寒杆菌),胸部透视。健康检查主要涉及的疾病为: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这些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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