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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用的职工,没有立即签订,马上就到一个月的,应该怎么办呢?因为根据的规定,职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职工...
1.对该员工采取劝说的方式,说明合同是为保障他的合法权益。否则,当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时,将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说明公司的立场,即假如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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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定内容,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没有签订,就得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为了避免出现故意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程序到位,有证可查,那就是两个书面通知,一是书面通知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这个通知当然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否则无法证明时,单位又将处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总之,遇到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应该及时采取开除程序,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只有当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续订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时,公司才不用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即使是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依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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