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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的。3、法院依职权作出错误财产保全和执行措...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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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刑事案件中的国家赔偿有明确规定:(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1、存在保全申请错误的事实,通常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作为衡量保全是否错误的重要认定标准,保全错误的原因有多种,如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基础等,但错误的结果只有一种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生效裁判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数额小于保全数额,差距存在合理性的不属于保全申请错误。 2、申请人对保全申请错误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均可。 3、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全错误损失主要体现在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替代资金贷款利息等直接损失、积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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