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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而单位不签订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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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雇用劳动者时,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有些单位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这是违法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不定期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前离职,但是此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离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是在实习期内的,则应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要是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给用人单位单位造成了损失的,需要作出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需要填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转正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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