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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
从国家立法的目的去理解,国家是为了对工程质量的严加管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严厉打击。正是由于建筑工程所牵涉到民生问题,如果质量不合格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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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要件。 2、意思表示要件。 3、客体要件。 4、形式要件。只有以上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反之,则无效。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这里的责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其二是承担责任的后果。 2、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 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 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内容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3、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4、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 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独立,互无依存关系。 2、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 3、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独立,互无依存关系。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必然会使整个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部分或者被撤销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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