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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是属于工伤范畴,如果并非工作过程中,那么不能算工伤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符合工伤死亡鉴定条件的,仍可依法申请工伤鉴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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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视同工伤。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以下费用: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比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您的描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分类看:第一:学生家长和本人如果知道故意隐瞒,又未在学校体检,第二:学校体检本来可以检出的而未检出第三:确实属于心脏突发事件,事前无法预知如果您的情况属于第一种,那么学校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第二种,那么学校是有过失责任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第三种大家都无法预知的心脏事件,那学校应该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一、单位是否对你所说的人承担责任,从你说表述的情况来看,从法律上就一个,死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相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 二、至于死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主要看死者所从事的工种是否足以引起心脏病。因为国务院2004年所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众多情形。但你所说的情况,只可能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中“患职业病的”的一条联系上。如果不是职业病,死者多半就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了。 三、当然,作为死者身前的单位,它是有义务也应当给予死者家属适当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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