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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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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员工的福利费用以及福利标准和范围,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这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自己的调整,例如在一些企业当中,可以对于员工的近亲属给予医疗上的补助。 2、除了这些对于正常员工的奖励性,鼓励性措施之外,对于一些困难的员工,公司也是要给予一些补助的,对困难或者是离职退休的员工给予一些生活上的帮助。 3、像这些开办幼儿园,学校,医疗补助困难员工帮助的标准,国家都是没有统一确定的,企业自己开办了什么,就可以订立一个自己的标准,该员工按照这个标准享受自己的福利待遇就可以了。在这个方面上,企业是有极大的自由的。 4、对于私立的企业来讲,可以按照自己的能力给员工发放福利,不过如果是国家或者是中央企业的话,就会有一些比较硬性的规定。例如如果是在国家中央以及机关当中的交通费来讲,就不可以随意的规定,是按照各个层级不同的位置,来进行规定的。 5、对于国家机关的相关标准规定是可以有利于反腐倡廉来规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形象。不过如果对于企业的福利费用还这么规定的话,就有点强人所难了,所以对其是没有规定的。
国有企业职工福利房大部分都是没有经过房产测量(测绘)的。这类房屋登记的面积很多都是当时的单位向房屋登记机构申报的,说直接点,就是单位主管的人告诉房管局,我有个房子,面积XX平方,那么房管局就给记录下这么多平方,再给发个这么多平方的证。至于每个人每套房子多少平方,那个年代的房子几乎都是不准确的。首先没有科学的测量过,其次,施工单位当时都会给建设单位一些具体的面积,但是那些面积也不是房管局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准确面积,概念都不一样,再说,施工单位给的面积也很少能够不改动的记录到房产证上,因为很多时候,单位都给职工谋福利,把面积改小了。那样,职工就能少交钱。当时哪想到房子现在会这么贵呢。比如:明明你住了100个平方的单位房,根据单位规定,要交一万块钱,然后单位领导发个话,给各位同事谋个福利,只报80平方,大家都只交八千,按当时房子不值钱的情况来说,很多职工都是喜欢接受这样的“福利”的。更常见的情况是,那个年代分房都是根据住房者的行政级别,比如,一个单位,有12个A级别的人,和8个B级别的人,但是房子只修了20套同一种户型100平方的房子。按规定,A级别的人可以住90平方,B级别的人住100平方,在登记面积的时候,A就只能登记90,B如实登记100.按现在来看,相当于A就白白的捡了10个平方的钱哦。但是实际操作中,某些地方的房管局在查了老房子的档案以后,还是维持A的90平方,不会因为他的房子确实有100个平方,而更改房产证;但是某些地方,可能就会根据实际测量的结果,更改房产证。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应付福利费一一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0]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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