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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应是每年补一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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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们公司补偿办法是违法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是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的规定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各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按出勤一次性结清工资,一般应在3日内结清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省》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合法。 1、《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数额封顶;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则不设上限,根据其实际工资确定。 3、无论是2008年之前还是之后,高收入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受“最多不超过12年”封顶限制。 综上,你的经济补偿金受12年封顶限制,但2008年1月1日之前、之后计算标准不同,2008年之前,不受月平均工资3倍封顶限制;2008年之后受3倍封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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