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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离职问题

2022-10-25
你说的“新劳动法”应该是指《劳动合同法》。所谓“兼职”应该是指同一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法》中不仅有不能“兼职”的规定,并且前一工作单位如果发现员工有“兼职”行为的,还可以向后单位请求赔偿损失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你这是“经过上任领导同意兼职”的,可以视为单位与你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新任领导应当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所以,单位是不可以由此开除你的。如果你与上任领导的约定仅是口头的,建议你请上任领导为你证明确有其事。至于,你前边提到的几个问题,虽然不能以此冲抵“兼职”问题,但也属于劳动合同争议——1、经常加班没有发放加班费,可以请求支付加班费,并可以按拖欠工资讲求另支付50%到100%的赔偿金。2、没有按基本工资4800元交纳社保,可以纠正。3、在2008年1月1日后,超过一个月,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请求支付二倍的工资。以上三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建议你下载该法细读下。以上劳动争议如果协商不能,可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要注意的是,仲裁时效是在争议发生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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