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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解除关系,财产的分割原则不是能够证明是哪一方的财产的还归哪一方,无法证明是谁的财产的视为共同财产平分。经过上文的解答,你是否已经清楚关于...
婚姻财产的事实分配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如果是事实婚姻前的财产,属于夫妻财产,不需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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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方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在上海起诉离婚。其他有关房产的法律事宜我们可以面谈,我们专职处理房产,如需要帮助、了解情况和查看本律师资料,可点击左面律师名字。
一、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处理),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例如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房产,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也可以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分割该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则应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财产由夫妻协商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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