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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一般按下列顺序确定最终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按以下顺序确定谁获得租赁权: 第一,如果一方先占有出租屋,则推定先占有房屋的一方取得租赁权。 如果各方都没有占有出租屋,则推定先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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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不讲诚信,就同一房屋订立了两份以上的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不同的人,但租赁标的物只有一个,实际上最终只能有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所以必须确立一系列规则来确定究竟由谁来实际承租房屋。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出租人就同一房屋签订的这几份租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承租人当然无权请求履行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房数租”情形下的实际履行主体: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是第一顺位履行主体。所谓“合法占有”,应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履行租赁合同的结果,除此之外均不是本条所指的“合法占有”。实践中即使承租人已经与出租人签订有效合同,在双方未开始履行时,承租人通过强占、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占有租赁房屋的,均不能认为“合法占有”。对此出租人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的规定,提起占有返还之诉,如因此遭受损害,还可请求非法占有人赔偿损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为第二顺位履行主体。虽然登记备案与租赁合同生效与否无关,但其客观上起到了公示的效果,应鼓励登记,维护诚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为第三顺位履行主体。如何判断合同成立的时间?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一般原则。但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应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故本条所指的合同成立,多数情况下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更严格说,是当事人中最后一个签字盖章的时间。
次承租人能按照合同替承租人交房租。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承租人因外地出差等原因,会把承租的房子再转租给第三人。但是,当承租人不按租房合同交房租时,出租人就会收回房屋,这就影响到了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的权益。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也就是说,虽然租房合同约束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但如果承租人不交房租,影响次承租人居住的,次承租人可以替承租人交房租,进而继续居住该房屋。
是归国家,不归个人。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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