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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2.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非法用工?是招用童工,还是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抑或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聘用职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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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非法用工导致工伤纠纷,应该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由于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确定为劳动法律关系,本文采用因工受伤事故(含职业病)和被用人单位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事故和劳动者,旨在探索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本质。根据《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人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根据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人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应当取得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应当依法登记、备案但未登记、备案的单位;(2)已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三)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形式要求的,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人单位。从这个判断可以得出结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未取得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非法用人单位。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无效劳动关系,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可以是雇佣关系。因此,非法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无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竞合。这一法律关系竞合的定义对于明确非法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充分保护被用人单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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