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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调整范围 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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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富士康工资调整富士康参考劳动部门指导意见依法自主确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企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当地物价水平,参考劳动部门指导意见依法自主确定。《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是可以领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注意,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1-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规定,近日,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发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调整范围。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根据所在地及伤残等级,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落实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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