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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照2015年全省退休人...
省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的安排,今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调整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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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 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1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与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9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元、70元和140元。其中,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50元、70元和13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2.12.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自2013.1.1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工龄钱:退休(职)人员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含视同,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增加→ 2元。 (二)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养老金: ①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125元 ②1949年1月1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20元 ③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115元 ④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113元 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人员→ 70元 ⑤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90元 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人员→ 40元 ⑥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45元 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人员→ 40元。 (三)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① 符合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5元。 ②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20元; 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50元。 (四)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相应标准。 (五) 退休前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与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比对后确定增资额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 退休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与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比对后确定增资额度→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 上述退休人员增资时,对差额部分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内养老金与统筹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 “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①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统筹的,年满70(含)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含)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一、201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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