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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仲裁申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证人证言;下面第一自然段写明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第二自然段写明证人看到或者经历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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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取证的人员上,最好是2个或2个以上 2、证人证言的笔录上写明以下内容: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记录的证人的每一句话。 3、末尾证人签名、盖章。 如果制作询问笔录有困难,证人也可以自己写一份证词或请人代书一份证词,但是都必须亲笔签名。 但是这样的证据,在诉讼中的效力是微弱的,所以,建议你最好找当地公证部门公证证人作证的过程,出具公证书,这样证据效力会增强。至于具体公证的程序,你找当地公证部门咨询一下就可以了,很简单的。
证人证言格式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住址: 证人须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四、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八、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证人作证前请仔细阅读以上规定并签字: 证明内容: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属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解释2》第7条,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的障碍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和个人和家政服务人之间的纠纷(5)个人工匠和帮助劳动者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者和雇佣者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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