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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七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
证人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证人须知: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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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也是重要证据。那么二审离婚怎么提交证人呢,证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哪些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更具有证明力,哪些人不能作为婚姻案件的证人呢,我这就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证人的条件。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只限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在我国证人有两种,一种是单位证人,一种是自然人证人。单位出具的证言通常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自然人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一、离婚案件中,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1、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和作为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证人能够将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陈述。 二、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的情况,不能作为证人。 2、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3、法院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三、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自然人出证应该在庭审中口头陈述,有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包括: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也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如何书写证人证言及需要注意法律问题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以下要点: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写明要证明的事实,该部分根据证人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写明; (三)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四)注明出具日期; (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证人证言要注意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一条是关于证人的能力方面的规定,在我国自然人作为证人,除必须了解案件的事实外,还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也进一步规定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待证事实与其年龄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然能够作为证人对与自己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待证事实作证。 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是指: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三.提供证言的证人如果与提供有利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比较密切的关系等可能导致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比基他证人提供的证言的证明力弱。
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号职业工种家庭住址证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签字(按手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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