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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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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干部可以解聘。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待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干部聘用制度,对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都具有重要作用。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中公网校为您服务。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在的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减少编制人员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过教育没有变化,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不适合开除;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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