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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后又签雇佣协议有必要吗?

2023-06-12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和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和用工单位签订的雇佣协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合同,并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和劳动者再次签订专门协议,但就立法精神来看,法律鼓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明确职责、福利、工资等内容。因此该驻京机构和您签订雇佣协议并明确工作相关内容,对劳动者及用工单位来说都较为有利,雇佣协议合法有效,与劳动合同法并无冲突。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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