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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中,请事假都是扣当天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请病假且有相关证明私人企业员工请假怎么扣工资,一般是发放病假工资...
1、请假如果事假是无薪的,事假扣款=月薪÷21.75×1.5天;2、请假如果是病假,应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月薪÷21.75×1.5天×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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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病假工资,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个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个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1、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未约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当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照上述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计算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上海为例(不同地方的规定不同,有些病假工资比例没有规定那么详细):(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连续休假不满6个月的,企业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算;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算;⑤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算。(2)员工患病或因工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算;(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算;(3)连续工龄满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算。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系数后,就可以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请事假工资的扣算法通常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制度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者的工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各种补助、津贴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有一定的关系,加班时间越多,工资总额也就越高,其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2、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劳动者有欠条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请半天病假,请假当日的工资应当是病假工时工资和正常工作的工时对应的工资之和,劳动者依法请病假,用人单位通常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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