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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通知的方式变换工作职位未经本人认可!原职位已被他人替代!公司可否违法?能够辞工并求偿吗?

2022-0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变换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根据上述限定,变换工作职位隶属劳动合同变换的的情形,两方应当商量一致,一方面变换我认为系违法做法,能够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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