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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区、县人民政府...
初中学生转学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转学联系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委审查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高中学生转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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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的,可正常报名。凡集体户口且小孩父母名下无房的,只能由户口所在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一所学校就读,不能参加只针对区内公办学校的电脑派位。
第一种情况:属于烈属子女、孤儿,可以减免全额或部分费用;第二种情况: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第三种情况: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由本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的社会救济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所在校区学生管理部门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1、在当事人(监护人)及子女(生源)的户口转入该房产,并且当地的对口学校负责人同意接接的前提下; 2、转学籍就读需要的条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10条、11条、12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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