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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区、县人民政府...
初中学生转学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转学联系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委审查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高中学生转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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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属于烈属子女、孤儿,可以减免全额或部分费用;第二种情况: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第三种情况: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由本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的社会救济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所在校区学生管理部门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当事人可以参照《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13条、14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具体如下:《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高一第一学期、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县范围内不办理转学。第十四条高中跨省转学(含转出、转入),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办理流程如下:(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跨省转学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二)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由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向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实)办(理);(三)转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向市教委提交转入申请,并由市教委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实)办(理);(四)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实)办(理);(五)转入学校获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证明材料包括: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原学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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