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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中转学政策

2022-02-25
当事人可以参照《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13条、14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具体如下:《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高一第一学期、高三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县范围内不办理转学。第十四条高中跨省转学(含转出、转入),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启动转接手续,办理流程如下:(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跨省转学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二)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由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向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实)办(理);(三)转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向市教委提交转入申请,并由市教委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实)办(理);(四)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实)办(理);(五)转入学校获得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并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证明材料包括: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市教委一份,区县一份);原外省学籍校开具的转学证明信;原学籍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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