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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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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租的财产包括:未经综合验收的新房;未依法取得产权证书的财产;无房屋租赁证书的财产;未经原出租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财产;非法建筑的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财产;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的财产。
关于房屋出租租金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2、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挖菜窑,确保房屋基础、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3、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4、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5、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6、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7、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8、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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