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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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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租赁人向租赁人租赁住宅时,必须明确租赁人的起源,没有合法证明书。起源不明的人,不得租赁2、租赁人租赁住宅后,必须持有个人身份证明书,按规定由租赁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代替他人租赁住宅3、租赁人不得个人租赁多人轮流居住或私人居住,不得在租赁住宅内进行非法活动。例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娼、赌博、销售赃物、伪造赃物等4、严禁在租赁室内保管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5、租赁人不得利用租赁室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6、集体租赁或公司租赁住宅时,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出租的财产包括:未经综合验收的新房;未依法取得产权证书的财产;无房屋租赁证书的财产;未经原出租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财产;非法建筑的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财产;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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