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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2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怀孕后被开除,属于过失性辞退的单位不需要赔偿;属于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哺乳期开除职工赔偿标准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条的规定,如果使用者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数,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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