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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选址、设计、建设或者购置。未经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
被征收房屋已通过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发生权属变更、转移,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征收入。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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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一)由未经登记建筑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资料,填写《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核实情况并如实出具书面核实证明;(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责成其派出机构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四)认定处理意见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并且没有投诉或者举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当事人。公示期间有投诉或者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再次公示调查核实结果。当事人对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季度或者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过渡时间出现不足整月的天数时,不足15日的(含本数),按照半个月计算;15日(不含本数)至30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未按期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未按期支付额度的5‰向被征收人逐月另行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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