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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已通过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发生权属变更、转移,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征收入。法定...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选址、设计、建设或者购置。未经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为用于产权调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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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房屋征收专项计划,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未列入房屋征收专项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一)过渡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发放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1月至第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25个月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四)货币补偿的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一)过渡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发放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1月至第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25个月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四)货币补偿的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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