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
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1)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因此对于共同共有房屋,但由于产权证上确实只有一方名字,此时,在该方出卖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1.协议上签的是你爷爷奶奶的名字吗?如是,可起诉要求返还房产,理由是签字不是真的,合同无效。 2.如果签的是你叔叔的名字,可起诉要求返还房产,理由房是爷爷奶奶的不是他的,并且他不是本村户口。要提供房子是爷爷奶奶的证明。 3.要证明买方不是善意第三人。即证明他做为同村人应该知道房子是谁的。 4.还要看协议中的具体措辞。 5.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后两年。你说你家里人都不知道,要有相关证据。 如要不回房子,你叔叔得到的卖房款应是爷爷奶奶遗产,应返还给其它继承人相应的份额。
按照湖南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与数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时,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一)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 (二)在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手续的; (三)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预告登记手续的,应综合考虑是否实际使用、添附、交付房款多少、签订合同时间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所有权人。 对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你可以对照该条是否享有所有权,如不享有,应当向出卖方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91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12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