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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一般是不能拒绝收房,但以下情况例外: 1、开发商未取得相关证件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1、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 2、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3、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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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二)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等“两书一表”的楼房,购房者可以选择拒收房屋,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下列情况下购房者可拒绝收房: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1、下列情况购房者能拒绝收房: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2、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3、房屋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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