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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 2、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3、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一)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约定条件是指消费者与开发企业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法律更注意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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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验收合格;(2)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交付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1)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3)擅自变更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3、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总价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和房屋装修损失的,差额部分购房者可以继续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首先,开发商已经存在违约形为,因为约定的是6月30日交房。8月11号才通知去收房,对此,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其次,对于你说的没有工程验收备案表,这也是不符合交房条件的。对此,你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你要审视一下你们的购房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条件是什么。如果约定了其它的交房条件,原则上约定优先。但前提是约定不违法。(记住:只要约定不违法即有效)
1、下列情况购房者能拒绝收房: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2、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3、房屋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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