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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有哪些行为下属可以拒绝收房

2021-11-19
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验收合格;(2)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2、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交付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1)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3)擅自变更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的。3、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除退还房屋总价及相应利息外,还应包括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贷款和房屋装修损失的,差额部分购房者可以继续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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