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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如有下列情形,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下列情况购房者能拒绝收房: 1、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 2、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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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收楼: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三个月以上交房;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5、合同没有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的误差绝对值超过3%(不含3%)可以拒绝收房,解除购房合同;6、经合格质量检验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下列情况可以拒绝收房: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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