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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可以拒绝收房

2021-11-26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收楼: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三个月以上交房;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5、合同没有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的误差绝对值超过3%(不含3%)可以拒绝收房,解除购房合同;6、经合格质量检验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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