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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如有下列情形,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常常会有这样的案例出现,即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当快要交房的时候,原房主却反悔,拒绝交付房屋。为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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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如下: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延迟交付,经购房人催告后三个月以上交付的;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的;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方批准的;5、合同没有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的误差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以拒绝收房,解除购房合同;6、经合格质量检验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8、不具备社区道路畅通、水、电、气、暖气接通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对方利用拆迁非法占有拆迁款。当时只是口头答应收了7000元,是吗?房子的户主是谁?当时是否有土地证和房产证?证上都是谁的名字?您可提起诉讼,因为没有明确的购房协议,对方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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