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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3)未经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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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具体的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3.属于违法辞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属于过失性辞退,则不需要补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使用者违反劳动合同如何赔偿1、使用者违反合同,但并不意味着使用者违反合同的行为全部赔偿2、使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者必须进行违反合同的赔偿3、由于使用者的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使用者必须进行违反合同的赔偿4、使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必须进行违反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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