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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根据关于雇佣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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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括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中间介绍人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童工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拒不改正的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甚至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用工的执业机构会被取消职业介绍资格; (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把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完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童工在被送返之前生病甚至伤残的,由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全部的治疗和生活费用。 进行伤残鉴定后,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抚恤费; 造成童工死亡的,非法雇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付经济赔偿及丧葬费。 对造成童工的伤亡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拐骗、虐待、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残、死亡事故的,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五)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危重劳动指的是,超强度的体力劳动,高空作业,井下作业,工作环境具有易燃易爆炸、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的劳动。
所谓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
1.对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2.职业介绍机构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元到3000元; 3.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元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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