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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搬迁后补偿的存续

2022-05-28
“先补偿”包括两种情况,符合任意一种都可视为先补偿: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征收部门按协议履行相关的补偿义务。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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