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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个月离职是不是霸王条款?

2021-10-3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提前30天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前三个月的,一般认为该约定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无效。但对于一些涉密岗位用人单位来说,30日预告期往往来不及完成数据移交、调整脱密、寻求继任等事项。因此,一刀切地认为,30日预告的解除很容易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为了平衡和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一些地区和一些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30天以上的预告期,主要包括几类: 1、有约定的专业培训服务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 2、对于一些重要的技术岗位,保密人员的预告期相当于保密期; 3、一些行业的特殊人员,如教师、医生等。,对劳动者的连续工作时间要求较高,可以在事业单位明确规定。 四、地方有特殊规定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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