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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提前30天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前三个月的,一般认为该约定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无效。但对于一...
“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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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有学者下了这样的定义,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保密协议是不是霸王条款,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违反公平原则,只规定了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规定公司责任的,属于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辟谣】 保密协议一定要保密金? 真相:不是 解析: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签保密协议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保密费作规定,因此签保密协议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可以在保密协议中自行约定。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所以签保密协议后用人单位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保密费。 【提醒】 如何签订保密协议? 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保密协议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保密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保密的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客户名单、货源情报、制作工艺、竞争对手情况等; (3)保密方式:如不得接触竞争对手;不得把信息带出办公室;保密资料的电脑不得连接外部网络或者配备专门的审计人员定期审计等。离职员工的保密方式主要是通过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 (4)用人单位的责任。如履行保密义务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金等; (5)保密期限: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保密的起止时间; (6)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金的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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