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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由于不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身份,不能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待遇。具体理由如下:...
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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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原单位继续聘用,或者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被称为返聘人员。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返聘人员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加班工资; 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权利,只能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权利义务争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不需要与退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双方应订立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退休返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2、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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