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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补偿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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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实施房屋征收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计划的;(三)违反规定在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四)调查登记结果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虚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奖励、补助、优待标准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八)违反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事项的;(十)与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骗取补偿款的;(十一)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活动查处不力的;(十二)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后果的;(十三)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需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予相应货币补偿,并给予同等面积的宅基地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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