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如果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如果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2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