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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
赔偿事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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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是需要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定,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具体的赔偿数目需依据孕妇的伤情情形而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如果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到期,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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